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林业和草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7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林业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推动自治区林业高质量发展、促进林业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水平与质量的提升及特色林果重点产业实现转型升级提质增效,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林业专业有关技术研发、工程咨询设计、生态工程建设、林业产业建设、技术管理、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本专业技术标准、规程;能够运用掌握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在工作中解决一般性技术问题;掌握本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基本工作方法和程序,能够完成相应技术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1项以上科技推广示范项目和林业工程项目的施工生产,并参与林业工程项目部分资料整编工作。
2.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参与相关技术资料收集及项目数据采集及整理工作。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完成1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项目中的技术示范、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
2.参与完成1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基本数据资料的采集、统计分析工作。
3.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1次以上,并采集部分数据内容,收集相关资料。
4.参与完成1项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工作。
5.在围绕当地党委中心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提交独立完成的技术工作总结或技术代表作1篇。
第八条 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5.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相关专业的知识,了解本专业国内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并能够正确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能够运用掌握的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在工作中解决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具备指导本专业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1)参与完成自治区行业或地区科技部门科研项目,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6名)。
(2)参与完成自治区行业或地区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并完成2项以上项目部分调查数据的采集整理及文字撰写工作(前5名)。
2.规划设计
(1)参与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并完成1项以上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部分撰写工作(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7名)。
(2)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设计,并完成2项小型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部分撰写工作(前5名)。
3.施工生产
(1)参与完成林业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并承担部分林业工程项目技术工作总结的撰写工作2项以上(前5名)。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前7名)。
(2)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实施方案或作业设计的编制(前3名)。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2项以上(前3名);参与完成2项以上小型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
4.技术管理
(1)指导2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工作。
(2)完成2项以上林业专项调查报告,专项规划,技术管理规范,或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中部分内容的撰写工作。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1项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参与人(额定限额内)。
2.地区级以上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奖的主要设计人员(前5名)。
3.参与完成2项以上林业工程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参与完成3项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实施方案、工作总结报告中部分撰写工作,项目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或验收(前5名);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以上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前5名)。
4.参与完成1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主管部门的认可;参与完成林木优良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前5名);在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方面的主要技术问题,取得一定的社会经济效益,得到主管部门认可1项以上。
5.参与完成自治区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1万亩以上(县、乡相应递减30%)、经济林面积2万亩以上(县、乡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参与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2万亩以上(县、乡相应递减30%),作业质量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承担3项以上小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累计完成园林绿化施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参与完成3项以上小型林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基地)建立等工作,效果明显,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验收或认可。
8.参与完成县级以上林业专项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部分内容,调查报告被上级主管或政府有关部门采纳2次以上;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数据及资料的收集整理2次以上。
9.参与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或专项规划,并经有关部门颁布实施或通过评审1项以上(前5名)。
10.参与设计并取得国家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围绕当地党委中心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表彰奖励;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专业技术期刊发表岗位论文2篇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2.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4篇。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2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九条 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及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练掌握本专业岗位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运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解决林业生产实践中关键技术问题;能够切合实际提出促进当地林业产业提质增效及生态建设提高建设水平的建议,具备独立承担完成林业专项技术工作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工程师的工作和学习。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科技推广
⑴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科研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或地区科技部门科研项目2项以上,并为科研项目立项报告或技术研究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⑵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自治区行业、或地区科技部门科技成果转化与示范推广项目2项以上,并为项目立项报告和技术工作总结报告的主要撰写人之一,或负责本区域或某一子项目的实施,为项目顺利完成做出重要贡献(前4名)。
⑶主要承担编制完成地方专业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地区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工作3项以上,并为项目完成做出了重要贡献(前4名)。
2.规划设计
⑴主要承担完成大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2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前3名)。
⑵主要承担完成中型林业重点工程项目规划设计3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投资规模500-3000万元)(前3名)。
⑶主要承担完成小型林业专项工程设计4项以上,并为项目规划设计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主要承担完成中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3项以上,并为工程设计主要执笔人之一(投资规模500万元以下)(前3名)。
3.施工生产
⑴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生产任务5项以上,并为项目实施方案(作业设计)或工作总结报告主要撰写人之一。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风景园林工程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3项以上(前4名)。
⑵主要承担为上级主管业务部门编制本地区、本县域(单位)各类涉林工程规划、可研、设计、实施方案或撰写专题调研报告等提供全套素材4次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次以上。
⑶作为专业技术骨干,受邀参加主管部门主持的林业专项工程项目立项论证、评估或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的评审4项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3项以上。
4.技术管理
⑴主要承担指导完成基层林业单位围绕承担地区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开展技术示范、技术培训、技术服务专项任务的立项、实施、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或林业重点工程项目立项、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全过程3项以上。
⑵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规划、专项调查报告、项目立项、实施方案(作业设计)等5项以上,为上述任务主要撰写人之一,并正式报上级主管部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完成3项以上。
⑶主要承担完成地方技术标准、技术规程2项以上,并为技术标准、技术规程主要撰写人之一(前4名)。
(四)业绩成果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其中1-4项必须具备1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奖项获奖人,或地区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获奖人(均为额定限额内),或自治区专利二等奖1项、或三等奖2项以上(前3名),或自治区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第1名)。
2.省(部)级优秀规划设计奖1项以上,或自治区行业优秀规划设计、工程咨询二等奖2项以上,或三等奖3项以上(以上均为前5名)。
3.主要承担完成林业重点工程项目建设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验收4项以上;主要承担完成中型以上规模园林工程设计、技术管理及实施全过程,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3项以上。
4.主要承担完成新技术、新品种、新方法、新模式的引进与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工作,成效明显,并得到当地政府的表彰奖励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2项以上;完成林木优良新品种引进、筛选、扩繁、推广工作,效果明显,通过自治区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认定)良种2个以上;在林业生产实践中有技术或管理创新,解决了林业工程建设中提升技术水平、提高建设效率等方面关键性技术问题2项以上,并编写了相应的技术工作报告,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以上均为前4名)。
5.主要承担完成自治区林木良种推广,营造生态林面积2万亩以上(县、乡相应递减30%),或经济林面积3万亩以上(县、乡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6.主要承担在林业工程建设中完成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营造林面积3万亩以上(县、乡相应递减30%),营造林作业质量通过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主要承担完成园林工程施工项目任务4项以上,累计完成6万平方米,并通过委托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
7.主要承担围绕林业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技术示范样板园(基地)建设专项任务,成效明显,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5项以上,或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的验收并被评为优秀项目2项以上(前3名)。
8.主要承担完成林业专项调查(县级以上),调查报告质量好、提出有价值建议2项以上,被上级主管或行政部门采纳(前3名);主要承担配合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完成本区域专项调查5次以上,并协助完成部分专项调查报告内容的撰写。
9.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业地方技术标准,或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承担完成3项专项规划,该标准或规划已在本地区范围内实施(以上均为前5名)。
10.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并在实际中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生态和经济效益,县以下获得实用新型专利1项以上(前5名)。
11.在围绕自治区党委中心工作中成绩显著,获得地区以上政府表彰奖励1次以上;在本职工作岗位获得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以上专项表彰奖励1次以上,或地区专项表彰2次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万字)。
2.在国家级专业学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1篇以上;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技术期刊全文发表岗位论文2篇以上;在专业综合期刊发表岗位技术论文3篇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北方农业类或林业类专业综合期刊发表技术论文3篇(以上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3.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1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均为独著或第一作者)。
4.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技术水平代表作6篇,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3篇。如:林业专项调查报告,或被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实施的项目申请书、实施方案(作业设计)、项目工作总结等(已在业绩成果使用过的代表作,不能再作为论文要求中的替代代表作)。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社厅、林业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程系列林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0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