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9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建筑与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成果,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项目评估和土地开发、评估、经营管理、住房资金管理等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原则,按照地州制定的职称评审条件执行。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制宗教极端渗透。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21〕29号)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系统掌握房地产经济理论、经营管理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房地产经济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熟练掌握本专业标准、规范、规程、规章;能够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全过程和开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社会经济的合理性及最终成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能承担自治区房地产业重大经济发展课题研究,了解国内外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较好的把握房地产市场经济规律,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市场运行提出前瞻性预测分析。
第八条 建筑与房地产高级经济师评审采取考评结合方式,申报人需符合全国高级经济师考试报考条件并参加考试。
第九条 学历、资历符合下列条件中的1条:
(一)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
(二)具备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并取得经济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三)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满10年并取得经济师、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
第十条 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条:
(一)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通过相关部门成果鉴定。
(二)主持编制1项以上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三)主持完成1项以上房地产业行业标准、规程、规范、导则、指南等编制,并已颁布实施。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相关奖项或奖励。
(五)作为第一作者,在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在业界公认的高水平专业学术会议(论坛)上报告的本专业论文2篇(字数不少于3000字)。
(六)作为主要起草人,为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而撰写的较高水平的专项研究报告、技术分析报告、实例材料等2篇以上。
第十一条 申报人存在伪造学历、资格证书、任职年限,提供虚假业绩、虚假论文论著、剽窃他人技术成果等学术不端、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当年申报资格,并记录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建筑业企业及其管理人员信用管理系统”平台,记录期为3年。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或不合格(不称职)的,该考核年度不计算为职称申报规定的资历年限。
第十三条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评审。
第十四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的,均含本级或本数量。
第十五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2019年修订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