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全区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客观、科学、公正地评价高等学校教师,全面提高教师质量,建设高素质创新型教师队伍,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根据人才分类评价要求,结合我区高等教育发展实际,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层级。在副教授和教授层级划分为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育服务型三种基本岗位类型。对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专职辅导员,单设组织评审。
(一)教学为主型教师原则上是指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的教师,特别是长期从事基础课、公共课教学工作的教师。
(二)教学科研并重型教师原则上是指从事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任务,特别是从事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学、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教师。
(三)教育服务型教师原则上是指连续承担课堂教学任务,从事教育教学管理、社会服务、就业指导、技术咨询、成果转化与推广等服务工作的专兼职教师。
第三条 各高等学校应根据实际,对本校教师职称评审类型进行合并或细分,按照不低于自治区评审基本条件的要求,制定本校具体评审条件。
第四条 本条件适用于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 资格条件
第五条 思想政治条件,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决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自觉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做斗争,反对民族分裂主义、抵制宗教渗透;
二、师德师风高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义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师德师风修养,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第六条 履职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
二、外语条件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做统一硬性要求,由各学校根据需求自行规定;
三、任现职以来,完成所在单位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安排的继续教育,每年达到课时要求;
四、任现职以来,能按要求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具备教师岗位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承担教育教学任务并达到考核要求;
五、身心健康,心理素质良好,能全面履行岗位职责;
六、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职称,须有至少一年担任辅导员、班主任等学生工作经历,或参加支教、扶贫、访惠聚、内派服务、孔子学院、外派国际中文教学及国际组织援外交流等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含)师德考核存在不合格等次的教师(工作未满3年的,按实际考核情况计)。
二、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行为者,由学校按照《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依规处理,处理期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由学校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依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处理期内不得申报。
三、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四、从申报当年往前推算,3年内有过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教师(工作未满3年的,按实际考核情况计)。
第三章 助教职称评价条件
第八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一定所从事岗位的专业知识;
二、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态度端正;
三、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四、协助承担讲授1门课程部分内容及辅导、答疑、实验、批改作业、实习指导等教学工作。专职辅导员须具备从事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日常工作的能力,并具有协助讲授1门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能力。
第九条 学历(学位)、资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硕士学位。
二、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四章 讲师职称评价条件
第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基本的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良好。将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在学生培养工作中做出积极贡献;
二、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从事教育教学与科学研究的能力,了解本学科(工作)领域发展动态。专职辅导员了解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深入细致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具有参与本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实验实训建设、指导学生参加技能竞赛的能力(专职辅导员不作要求)。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原则上须在企事业单位工作2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具备下列条件:
一、教学业绩。承担1门以上课程讲授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高校专职辅导员能够独立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教育管理工作,讲授1门以上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相关课程;
二、教研科研业绩。具有与从事岗位相关的代表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教科书,受到学术界认可;或在相关报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咨政报告,得到社会关注;或在专利、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等,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二条 学历(学位)、资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
二、具备硕士学位,担任助教满1年。
三、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第五章 副教授职称评价条件
第十三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育服务型教师(含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把思想政治教育较好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为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治学严谨,遵循教育教学规律,教学实践经验较丰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效果优良,在教育教学改革、课程建设、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指导学生竞赛、团队建设等工作中起到骨干作用;
(三)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和学术造诣;
(四)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原则上须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
二、专职辅导员参加职称评审,在具备专任教师基本条件之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政策,熟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学生成长规律,胜任专职辅导员岗位;担任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等指导教师;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够较好的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成绩优秀。
第十四条 学历(学位)、资历,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备博士学位,担任讲师1年。
二、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
第十五条 教学为主型
一、教学业绩。系统讲授2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水平高,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二、教研业绩。发表或出版有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受到学术界好评。参与过具有较大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
第十六条 教学科研并重型
一、教学业绩。系统讲授2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水平高,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二、科研教研业绩。发表或出版有较大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好评。参与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获得本领域较高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较为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七条 教育服务型
一、教学业绩。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专科生课程,教学水平高,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课堂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业绩。任现职以来,从事2年以上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或社会服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较强,管理经验较丰富,参与学校或院系重要管理改革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服务工作,或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十八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专职辅导员
一、教学业绩。系统讲授1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好。
二、工作业绩。专任教师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参加或主持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研究项目,发表或出版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关注。专职辅导员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较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显著,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发表或出版相关代表性成果。
第十九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担任讲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担任讲师职务3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学位,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认定特别优秀者,以上人员满足副教授申报条件,且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达到学校规定的破格条件,经公示后,可破格申报副教授职称。
第六章 教授职称评价条件
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
一、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并重型、教育服务型教师(含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坚定的职业信念,善于言传身教,注意教学过程中以高尚的师德、严谨的学风、渊博的知识教育影响学生,发挥学生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二)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广博的专业知识,掌握本学科国内外的发展动态和相关专业领域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理论研究水平,能及时掌握国内外本学科及相关学科的发展前沿动态,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和系统的研究成果,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具有提出本专业新的研究方向和开拓新研究领域的能力;
(三)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成果显著,能根据本学科专业发展前沿和现代化科学技术的发展,不断改革、更新、充实教学内容,掌握现代化的教学手段;教学态度认真严谨、教学观点正确、方法得当,注意对学生能力的培养,并在教育教学改革、学科专业建设、实验实训建设、教材建设、团队建设、服务社会等方面业绩突出,在本学科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四)高等职业院校专业课教师,原则上须在企事业单位工作3年以上或在企事业单位实践累计6个月以上。
二、专职辅导员参加职称评审,在具备专任教师基本条件之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管理水平高,熟谙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规律、教书育人规律、学生成长规律,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有较深入的研究。担任过大学生社会实践、学生社团等指导教师;
(二)具有科学的决策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丰富的学生管理工作经验,善于利用各种新的载体,创造性地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在本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贡献突出。
第二十一条 学历(学位)、资历,具备以下条件:
具备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且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
第二十二条 教学为主型
一、教学业绩。系统讲授2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水平高超,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二、教研业绩。发表或出版有重要影响的教学研究或者教改论文,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主持过具有重要影响的教育教学改革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教学类重要奖项。
第二十三条 教学科研并重型
一、教学业绩。系统讲授2门以上公共课、基础课或专业课,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水平高超,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二、科研教研业绩。发表或出版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教学研究成果、著作或教科书等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高度评价。主持过重要教学研究或科研项目,或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本领域先进水平的奖项,或从事科技开发、转化工作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四条 教育服务型
一、教学业绩。系统讲授1门以上本专科生课程,教学水平高超,教学考核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课堂教学工作量和专业实践要求不低于同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
二、工作业绩。任现职以来,从事2年以上教学科研、学生管理或社会服务等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能力和综合管理能力强,管理经验丰富,参与学校重要管理改革或从事科技开发、成果转化、科技推广、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等服务工作,或在大学生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学生管理等方面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二十五条 思想政治理论课专任教师和承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任务的专职辅导员
一、教学业绩。系统讲授2门以上思想政治理论课或形势与政策、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等相关课程,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秀。
二、工作业绩。专任教师具有宽厚的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知识,熟悉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要求,掌握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主持思想政治教育相关研究项目,发表或出版思想政治教育领域代表性成果,受到学术界广泛好评。专职辅导员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强,是学校学生思想教育工作骨干,学生管理工作经验丰富,能结合学生思想特点,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能独立处理有关突发事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成效突出,获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发表或出版相关代表性成果。
第二十六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担任副教授职务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担任副教授职务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教授职称其他申报条件,且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工作中表现卓越、贡献突出,达到学校规定的破格条件,经公示后,可破格申报教授职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从其他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转至教学岗位的人员,在申报教师高一级职称时除满足相应职称评审条件外,须从事教学工作连续满1年以上。
第二十八条 对从企业引进、在同行业领域内有较高知名度、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晋升高级职称时,注重考察其专业实践技能和在促进产学研结合、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绩,其他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九条 申报之日已办理退休手续或已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之内(申报之日以学校规定的申报材料报送时间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件若干问题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四、本条件中,代表性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著作、译著或编著、教材、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在相关报刊发表的理论性文章、咨政报告;或在专利、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创作等。对艺术类、体育类等特殊领域代表作,由学校自主确定认定范围。
五、本条件中,各类教学、科研项目(课题)、竞赛、奖项或荣誉等成果,包含但不限于以下种类。具体要求由各高校根据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和社会认可度自主确定。
(一)教研科研项目(课题)包含以下类别:
1.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2.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的项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
3.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地、州、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
(二)体育类赛事包含:
1.国际级赛事,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运动会等公认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比赛;
2.国家级赛事,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
3.省级赛事,指省级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等体育赛事。
(三)艺术类赛事(展演)包含:
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指由国家、省级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省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四)艺术类专业奖项包含:
1.国家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国家级人民团体等颁发的“五个一工程”、“文华奖”、“荷花奖”、“梅花奖”、“金钟奖”、“百花奖”、“华表奖”、“金鸡奖”、“金鹰奖”、“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国性艺术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2.省部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指国家文化部举办的各类专业艺术比赛颁发的奖项;或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专业艺术比赛活动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五)大学生竞赛包含:
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或其他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由教育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及相应省级赛事。
六、本条件中,对业绩、成果等提出的“重大”“有影响力”“高超”“高水平”等导向性条件,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实际和发展目标,参照通行标准,结合不同岗位、不同学科、不同人才层次定位,自行明确。
七、担任访惠聚、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重大任务,或休产假、因公致伤休假1年之内、或因病休假半年之内的,执行任务(休假)时间计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
八、高校教师取得职称后,参加访惠聚、扶贫驻村“第一书记”、扶贫工作队员等工作期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并满足“第二章资格条件”的,可直接认定高一级职称(以考代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