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司法厅
2019年8月1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司法鉴定专业技术人员的学识和能力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司法鉴定科学技术和司法鉴定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为实现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及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取得由自治区司法厅统一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援疆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由人事关系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颁发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第八条 助理法医师、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二)学识水平
1.基本掌握本专业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掌握司法鉴定工作原理、方法和步骤。
2.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具有对一般案件进行鉴定、检验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具有相关司法鉴定实践基础,可以正确处理和解决司法鉴定业务中出现的一般问题。
2.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参与一定数量的司法鉴定案件。
第九条 主检法医师、工程师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取得助理法医师、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取得助理法医师、助理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在鉴定过程中能熟练运用专业技术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2.能正确使用与本专业鉴定工作有关的仪器设备,并了解其原理和性能,具有对一般案件进行鉴定、检验的能力。
3.具有指导助理法医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下人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法医师、助理工程师资格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丰富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能够解答较复杂的司法鉴定事项,解决业务上遇到的较疑难问题。
2.司法鉴定案件办理符合司法鉴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要求。
3.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法医师、助理工程师资格或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司法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具有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地州市及以上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办理过有较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2件以上,并受到地州市以上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肯定。
3.近4年年度考核获得过优秀等次。
4.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司法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表彰奖励。
(五)著作论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独立撰写2篇以上专业学术文章并在专业刊物登载。
2.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
第十条 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取得主检法医师、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2.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相关专业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满22年,取得主检法医师、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2.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3.具有较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完成疑难案件的鉴定
4.具备指导初、中级职称人员开展司法鉴定工作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主检法医师、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
1.有较丰富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办理复杂的司法鉴定案件,解决业务上遇到的疑难问题。
2.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主检法医师、工程师任职资格或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满1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对司法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具有较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地州市及以上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2.主持并完成自治区级以上科研成果1项以上。
3.办理过重大影响的司法鉴定案件5件以上,并受到地州市及以上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肯定。
4.获得地州市及以上某项司法鉴定业务荣誉称号。
5.近4年年度考核获得过优秀等次。
6.获得地州市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表彰奖励。
(五)著作论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2.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一条 主任法医师、正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取得副主任法医师或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相关专业满22年,取得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相关学科专业知识。
2.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趋势,能够吸取最新科研成就应用于实际工作。
3.具有丰富的检案经验,能够独立完成复杂疑难重大案件的鉴定。
4.具有指导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及以下人员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丰富的司法鉴定实践经验,能够独立解决司法鉴定业务上的重大疑难问题。
2.三年内没有受过行政处罚。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主任法医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司法鉴定工作满2年,符合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对司法鉴定业务和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提出具有重大理论与应用价值的独到见解,被自治区以上司法鉴定主管部门或司法鉴定协会认定或组织推广并在实践中取得较好的社会效果。
1.主持并完成国家级以上科研成果1项。
2.办理过有重大影响司法鉴定案件5件以上,并受到自治区及以上司法鉴定主管部门肯定。
3.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某项司法鉴定业务荣誉称号。
4.获得自治区及以上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鉴定协会表彰奖励。
(五)著作论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学术专著、译著(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省部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不少于4000字的本专业学术论文(第一作者)2篇以上。
3.在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第一作者)1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第十二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0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司法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20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