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8月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服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服装设计、服装制版、服装工艺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助理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4.高中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初步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协助服装设计师解决本专业工作中一般问题;了解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并运用到实际工作中。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在服装设计师指导下完成本职工作。
2.利用专业知识设计、制作日常产品。
(四)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根据本专业特点,撰写工作总结或技术报告1篇(2000字以上)。
2.参与本岗位范围内的有关技术工作,并撰写报告1篇(2000字以上)。
第八条 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6年,取得助理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满6年。
(二)学识水平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够运用科学的观点和方法,使用现有技术或新型技术,通过在开发、生产、设计、规划或管理等领域实践,发现本专业技术管理、科学研究开发、产品生产和生产技术中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并提出设计和解决方案;掌握本专业有关方针、政策;具备指导助理服装设计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助理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
1.参加完成1项地(厅)级科研项目(课题)的研究;或2 项县级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课题)。
2.独立完成2项以上具有一定艺术特色的作品,被县级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民俗馆)收藏。
3.本人的作品参加国家级专业大赛1次,或自治区级专业大赛2次或地(厅)级专业大赛3次。
4.参与编写过服装专业的培训教材,或参加过服装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学工作。
5.作为骨干,参与传统服装的挖掘或整理及创新工作。
6.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工作,或是本单位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骨干,能够较好地完成技术管理工作。
7.承担本单位产品的开发、设计、制造和技术管理工作。
8.本人独立完成的服装设计作品经专家评定属行业内较高水平并被自治区、地州市级以上单位或大型公共场所宣传采用。
(四)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获得国家专业评比优秀奖1项。
2.获自治区级专业评比二等奖1项。
3.获地(厅)级专业评比三等奖2项。
4.获国家服装服饰领域专利1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新产品开发,并转化为商品,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
6.作为主要参与人,实施服装服饰技术创新项目1项以上。
7.因从事服装专业工作成绩突出而获得地(厅)级以上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地(厅)级科技进步奖,或服装企业先进工作者。
8.对长期从事服装设计及制版技术工作、虽不具备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和一技之长、工作成绩突出的人员,并荣获新疆十佳时装设计师或新疆十佳制版师称号,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可直接申报服装设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五)著作论文
取得助理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地(厅)级以上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
2.为解决本专业技术难题而撰写的专业文章不少于2篇(每篇3000字以上,经行业专家组认定)。
3.撰写服装设计、创作中的体会或心得不少于3篇(每篇3000字以上,经行业专家组认定)。
第九条 高级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及以上,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取得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取得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及以下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的标准、规范、规程、规章;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最新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具备对服装行业重大和关键的技术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解决的能力,并结合实际,提出技术发展规划;具备指导服装设计师实践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三)实践能力(经历)
1.取得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后,专业理论水平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第1项必备):
(1)具有系统、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专业技术知识和跟踪本专业最新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2)熟悉和掌握中国服装设计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对中国传统服饰文化有深刻理解,对民族、民间的服装设计在某方面有独到研究,并能对传承发展传统服装文化提出建议及保护措施。
(3)熟悉本专业有关规范、规程的编制依据,并具有解决创作设计或制作中技术难题的能力。
(4)能够掌握和运用本专业国内外现代技术管理的先进成果,并为本部门、本单位科技进步和提高管理水平提供决策依据。
(5)能够提供本专业有使用价值的调查、考察报告,制定重点项目的总体设计规划方案和单项设计实施计划。
(6)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专业实际制定工作职能范围内的有关制度、规划、规范及执行标准。
2.取得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后,实践经验具备下列条件中的3项:
(1)具有丰富的科学研究、创作设计、生产制作、技术管理的经验,主持过服装产品的设计制作,或大、中型服装设计项目的设计。
(2)作为主要成员,主持、参加过地(厅)级以上服装设计项目的规划和具体实施。
(3)具有丰富的技术管理经验,主持、编写过地(厅)级以上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
(4)能够运用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门类,其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具有相应销路,年创汇在8万美元以上,或内销在40万元以上。
(5)在工作中,能够审核服装设计、工艺、制版等技术方案并指导生产实践,显示出独创性,解决过重大技术问题。
(6)能够指导和带领服装设计师开展工作,在技术培训、传艺带徒方面不少于两期。
(7)对传统民族服饰文化继承发展,推陈出新,并形成较大社会影响和产生一定经济效益。
(8)具有较深的艺术造诣和较高的专业素养,能够研发设计受市场欢迎的服装服饰产品,对技术创新和有序生产起到积极作用。
(9)通过“访惠聚”驻村工作等,采取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等形式在南疆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服务。
(四)业绩成果
取得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
2.创作、设计、制作的作品获国家级优秀奖1项。
3.创作、设计、制作的作品获自治区级二等奖1项或地(厅)级一等奖1项。
4.创作、设计、制作的作品获自治区级三等奖2项,或地(厅)级二等奖3项。
5.获国家服装服饰领域专利2项以上。
6.作为主要完成人,研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通过地(厅)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
7.服装服饰技术管理业绩突出,主持的服装设计项目获地(厅)级以上优秀奖项。
8.技术成果被自治区行业组织确认,并得到推广应用,或所研究的传统服装成果得到自治区行业组织确认,对传承发展传统服装服饰保护工作做出突出成绩。
9.取得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以来,个人创作的作品获得省部级(包括全国性行业)成果二等奖以上,或在国际、国内(国家级)展览和评比中获金银质奖、国家珍品奖的主要创作者,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可申报认定副高级服装设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0.荣获全国十佳时装设计师或十佳制版师称号且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经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专业评审委员会推荐,可申报认定副高级服装设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五)著作论文
取得服装设计师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技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国家标准、规范编写组成员之一,自治区行业标准、规范的主要完成者。
3.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或在国内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第一作者)。
5.本专业有关作品参加国家级展览2次以上,或参加自治区级展览3次以上;或在国家级专业刊物发表作品2幅以上,或在自治区级专业刊物上发表作品3幅以上。
6.撰写过服装设计专业相关培训教材,并被业内使用。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6月24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工艺美术系列服装设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4〕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