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党委宣传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宣传部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9年8月7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出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引导广大出版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更好地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更好地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经国家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和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正高级职称(编审、美术编审);副高级职称(副编审、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中级职称(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初级职称(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二级校对)。
第五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旗帜鲜明批判“双泛”思想、揭批“三股势力”险恶用心,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坚守政治底线。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五观”,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忠诚践行党的出版工作职责使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出版纪律,恪守出版职业道德和从业操守,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在任现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
(一)出版物内容出现政治性、导向性错误的,五年内不得申报。
(二)伪造学历、资历的,五年内不得申报。
(三)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三年内不得申报。
(四)出版物内容出现质量低下、低俗、庸俗、媚俗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受到违纪违规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或因其他原因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并在影响期内的。
第九条 副编审(含美术副编审)、技术副编审、高级校对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满5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和业务水平,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较系统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策划、编辑加工、设计能力和校对功底,掌握我国现行的出版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新动态,对本专业学科有较深的研究并取得比较显著的成果。能较好地解决本专业学科编辑出版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具有指导和培养初、中级出版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
2.美术副编审还应有较高的美术修养,较丰富的美术编辑工作经验,能制定评估、指导实施重大出版美术设计方案。
3.技术副编审还应具有独立负责本单位出版技术设计工作的能力,有创新书刊或音像电子出版物设计工作的能力,有较高的数字出版技术水平。
4.高级校对还应能够承担复杂书刊的校对和核对付型工作,能解决校对工作中的多种疑难问题。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社申报者,责编图书等20种以上(不少于400万字),并策划出版图书等5种以上。复审按1/2折算工作量。
2.期刊社申报者,编发稿件150万字以上。复审按1/2折算工作量。
3.地方志系统申报者,独立编纂志书20万字以上,或编辑加工出版志书2部以上(不少于200万字);党史研究系统的申报者,独立编纂党史资料20万字以上,并编辑加工出版1种以上党史图书;古籍整理系统申报者,整理编写稿件15万字以上,或发稿(出版)1种以上古籍文献。复审按1/2折算工作量。
4.美术副编审申报者,装帧设计出版物125种以上。
5.技术副编审申报者,完成100种以上出版物技术设计及编辑制作任务。
6.高级校对申报者,担任过2部(套)以上古籍、工具书、辞书、丛书等大型图书的责任校对工作,完成校对书稿累计数量5000万字以上。
(四)业绩成果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国家级出版项目2项以上,或自治区级出版项目4项以上。
2.参与出版专业培训3次以上,并开展指导初级专业技术人员2次及以上。
3.参与开展出版科研和学术研究1项以上。
4.获全国性出版类奖项1项以上,或省部级奖项2项以上。
5.对编辑出版工作有较深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意见建议,对编辑出版工作做出较大贡献,产生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在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地、州、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称号,或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7.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责编、复审的出版物文字质量均为良好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编辑、技术编辑、一级校对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和相近专业著作(译著)1部(有标准书号ISBN);若系合著则本人撰写不少于8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级以上期刊(有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出版或相近专业论文(独著)不少于2篇(其中1篇为出版专业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 2000 字;独立撰写并发表的具有一定质量的书评也可计入论文范畴。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可报送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的代表作品(含调查报告)2篇以上。
第十条 编审(美术编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出版导向,具有较强的政治理论、法律法规和政策知识水平,出版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策划、组稿、编辑加工或装帧设计能力,能胜任重点、疑难书稿的复审和终审,了解并掌握出版领域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对学科有系统的研究和较高的学术造诣,是本学科学术带头人。能解决编辑出版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能运用自己的学识和经验指导和培养中青年编辑人员。
2.坚持守正创新,对出版队伍建设和出版事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
3.美术编审还应具备高水平的美术鉴赏能力,熟悉并了解全国美术创作及美术出版动态,在美术出版界有较大影响。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社申报者,责编图书等25种以上(不少于500万字),并策划出版图书等10种以上。复审按1/2、终审按1/3折算工作量。
2.期刊社申报者,编发稿件200万字以上。复审按1/2、终审按1/3折算工作量。
3.地方志系统申报者,独立编纂志书40万字以上,或编辑加工出版志书4部以上(不少于500万字);党史研究系统申报者,编纂党史资料40万字以上,并编辑加工出版2种以上党史图书;古籍整理系统申报者,独立整理编写稿件25万字以上,并发稿(出版)1种以上古籍文献。复审按1/2、终审按1/3折算工作量。
4.美术编审申报者,装帧设计出版物175种以上。复审按1/2、终审按1/3折算工作量。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入选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或获中国出版政府奖优秀出版人物,或入选自治区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培养工程,或获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等。
2.主持国家级出版项目2项以上,或自治区级出版项目4项及以上。
3.主持高层次出版专业培训2次以上,或授课6小时以上。
4.主持开展出版科研和学术研究1项以上。
5.获全国性出版类奖项2项以上,或省部级奖项4项以上。
6.对编辑出版工作有独到见解,提出有较高价值的意见建议,对编辑出版工作做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7.在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各种质量监测中,责编、复审、终审的出版物文字质量均为良好以上。
(五)著作论文
取得副编审任职资格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著作(译著)1部(有标准书号ISBN);若系合著则本人撰写不少于10万字。
2.在公开发行的自治区级以上期刊(有国内统一刊号CN)上发表对实际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出版或相近专业论文(独著)不少于4篇(其中2篇为出版专业论文),每篇字数不少于 2500 字;独立撰写并发表的具有较高质量的书评也可计入论文范畴。
第十一条 经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检查,编校质量不合格或查缴处理图书的责编、复审、决审和校对人员任期内延缓2年申报;期刊在内容、编校质量等方面不合格,其责编、责校人员和期刊社负责人,任期内延缓2年申报。
第十二条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初、中级任职资格必须通过参加全国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考试获得,不纳入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三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19日自治区人社厅、新闻出版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出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