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
以上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校,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党校
2019年7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专以上体制党干校教师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教师。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七条 助教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研究生学历或获双学士学位。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从事本门学科教学和科研所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本学科部分讲课和教学辅助工作。
2.积极参加科研和社会实践活动,能够写出较好的理论文章、调研报告或教学总结2篇以上。
3.按要求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和科研任务,经考核,胜任助教职责。
第八条 讲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硕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研究生学历或获双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2年。
3.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聘任助教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比较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本学科学术动态和发展趋势。
2.具有实践经历,能够结合本专业到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并写出相应的调研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掌握本门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方法,具有独立进行教学的能力,根据教学计划系统讲授1—2门课程,承担过常规班次的教学工作,教学效果良好。
2.参与2次以上案例式、体验式等教学工作。
3.积极承担教学工作,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按要求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
4.具有独立进行科研工作的能力,完成规定的科研任务,担任助教职务以来,公开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调研报告、教学体会5篇以上,其中3篇是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
第九条 副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研究生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聘任讲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该学科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对本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
2.具备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担任讲师职务期间有6个月以上服务基层工作经历。能够结合本专业独立进行或主持基层调研活动。
3.具有指导青年教师或给研究生班授课的能力。任职期间承担过案例教学、研讨教学、情景模拟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工作。
(三)实践能力(经历)
1.积极承担教学工作,胜任不同层次、不同班次的教学工作。系统讲授过两门以上课程,党校教师每学年在常规班次讲授4次专题(讲座)课,任期内开设过1个新专题(讲座)课。本专业招收有研究生的,承担过1门研究生班系统课程,教学效果优良。
2.熟练使用现代教学设备,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
3.在担任讲师职务期间,完成规定的科研工作量。
(四)业绩成果
自治区党校的教师具备下列1-6项条件中的2项,其他党干校教师具备1-7项条件中的2项:
1.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3篇;或在国家级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5篇;或获得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前3名作者),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
2.完成2篇决策咨询报告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或教学成果在自治区党干校教育系统获得1次精品课。
3.主持完成国家级课题1项或参与2项并完成每项不低于4000字的课题写作任务,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6篇。
4.主持完成省部级课题2项或参与3项并完成每项不低于4000字的课题写作任务,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
5.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0篇。
6.主编本系统指定教材(前两名作者)2部,同时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8篇。
7.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并参与地州市级课题1项,完成不低于3000字的写作任务;或在省级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7篇并在地州市级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第十条 教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全日制本科学历并具有相应学位或研究生学历,聘任副教授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在所从事教学的学科领域具有深厚扎实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和专业修养,广博的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时准确掌握本学科的发展趋势,能够开创性研发前沿性问题并讲授,在区内外有较广泛的社会影响。
2.对实际问题有较高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和较强的教学与科研组织能力。任期内下基层调研或服务基层工作6个月以上。
(三)实践能力(经历)
1.能够承担有理论深度的课程,每学年在常规班次讲授6次专题(讲座)课。任现职以来,在常规班开设5个新专题(讲座),本专业招收有研究生的,任期内承担2门研究生系统课程,教学效果优秀。参与研究生论文指导、答辩等工作。
2.至少完成1篇上报省级以上党委政府的决策咨询报告。
3.承担学科建设工作,在本学科进行开创性的研究工作。承担指导、帮带青年教师任务。
4.承担并完成本单位安排的干部大培训专题辅导,主持完成案例教学、研讨教学、情景模拟教学和现场教学等工作。
5.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职教师年均完成100个标准课时,兼职教师年均完成80个标准课时。
6.对本门学科某一个专门领域有深入的研究,在学术上有较高的造诣,是本门学科的学术带头人,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能结合教学积极开展科研工作,科研业绩显著。
7.树立正确的政治导向,激励先进,对获得全国或自治区优秀共产党员、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给予倾斜。
(四)业绩成果
担任副教授职务以来,符合下列条件中的4项:
1.在国家核心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4篇。
2.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10万字以上)或主编本系统指定教材(第一作者)2部,其中每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完成3篇决策咨询报告并被省部级以上领导批示。
4.主持完成1项国家级课题或2项省部级课题;或参与2项国家级课题或3项省部级课题,并完成相应的独立写作任务,每个课题不得低于6000字。
5.在省级以上理论刊物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5篇。
6.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1项(前3名作者);或获自治区优秀专业技术工作者称号;或教学成果在全国干部教育系统获得1次精品课;或教学成果在自治区党干校教育系统获得2次精品课。
第十一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31日自治区人社厅、自治区党校《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干校(大专以上体制)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发〔2012〕1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