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群众文化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从事文学、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美术、摄影等群众文化活动中的创作、研究、组织、辅导和艺术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专项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文化系列职改办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60分)。
第九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县及县以下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开展文艺演出、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提升文艺原创力,推动文艺创新。每年基层服务时间须累计满2个月。
第十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
掌握本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技能,熟悉文化馆(站)的职能和任务,能够撰写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的活动计划、调研报告、辅导培训教材等。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制定小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组织小型群众文化活动3次以上。
2.在相关人员的指导下能够进行艺术创作、辅导培训,并有作品在地(州、市)级报刊发表或演出、广播、展览。
3.能够从事本专业的理论研究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搜集、整理、推广工作,并能写出一般性的研究报告。
(四)理论代表作
提交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本专业基础理论知识,熟悉群众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规律,基本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能够独立进行某项专业研究,撰写论文和报告。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一定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能够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能够独立进行某项专业活动的培训、辅导工作,具有撰写活动策划方案、初级业务教材和调研报告的能力;能够独立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选题,较好地完成田野调查中的文字记录、摄影(像)及后期制作等工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参与组织、策划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3次以上,或独立承担本地区单项活动的组织策划工作1次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10人次以上人员从事表演创作,且有1人次以上获得自治区级奖项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或完成对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15次以上。
3.独立或联合创作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5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1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地(州、市)以上演出、广播、展览,获得自治区等级奖或地(州、市)级一等奖1次或二等奖2次以上。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获得地(州、市)级二等奖1次或三等奖2次以上。
4.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
5.参与1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6.参与1项地(州、市)级以上艺术学术研究项目。
7.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1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地、州、市级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或调研报告2篇以上(第一作者)。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7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6年。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和较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了解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理论有所建树,对某项专业具有较高造诣和较深入研究,在自治区有一定影响。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较强的群众文化实践能力,对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过一定贡献。能够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够组织、策划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专业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主要指导作用。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主要参与完成大、中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6次以上,其中大型2次以上,须提供有关策划方案及工作总结。
2.亲自指导、辅导15人次以上人员从事表演创作,且有2人次以上获得自治区(省)级以上三等奖;或能够较系统地担任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60课时。
3.独立创作中、小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各1部以上,或小型作品10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30件以上,其中有3部(件)以上作品在自治区或地(州、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等级奖,或获自治区(省)级二等以上奖。
4.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5.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1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或2项入选地级代表作名录。
6.承担或主要参与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以上,并按期完成阶段性工作,或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较系统的研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5篇以上。
7.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8.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3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级以上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第一作者)3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2篇。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最高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3篇以上。
第十三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
具备坚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广博的文化艺术理论知识,掌握本专业发展现状及趋势,对群众文化学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深入系统的研究,并具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
(三)实践能力(经历)和业绩成果
具有丰富的群众文化实践经验,对自治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或优秀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建设研究、文化艺术理论研究作出过重要贡献;能够主持业务研究、审定培训教材、指导授课,能够组织、策划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的专项调查、项目申报等工作,解决重大专业活动中的疑难问题;能够对培养优秀专业人才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中的2项:
1.负责策划组织大型群众文化活动(含非遗展示展演活动)5次以上,或中型群众文化活动8次以上,并指导参与业务活动实践的中级以上专业人员10人以上。
2.亲自指导、辅导20人次以上人员从事表演创作,且有5人次以上取得自治区(省)级以上三等奖,或能够系统地担任对基层文化馆(站)业务干部、业余文艺骨干的培训教学工作,每年不少于90课时。
3.独立创作大、中型作品(戏剧、音乐、舞蹈)3部以上,或中型作品1部和小型作品12部以上,或美术、书法、摄影作品50件以上,其中有5部(件)以上作品在自治区或地(州、市)演出、广播、展览,并有作品获国家级二等奖以上,或获自治区(省)级一等奖2次或二等奖3次以上。
4.主持或作为主要执笔人,参与申报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有2项入选国家级代表作名录或4项入选自治区级代表作名录。
5.对群众文化某些学科或非物质文化遗产学有系统研究,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刊物独立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调研报告6篇以上,并获全国群众文化或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评奖三等奖1次以上。
6.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国家级或2项自治区级艺术科学研究课题。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3.在自治区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5篇以上(第一作者)。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3日自治区人社厅、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群众文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8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