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计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审计厅
2019年7月31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高级审计师的能力和水平,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绩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我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从事审计、财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在影响期内的不得申报。
第五条 申报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六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八条 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学位,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1年。
2.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同等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财经工作满6年。
在同等学历条件下,取得审计或相关专业以外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学识水平
1.熟悉审计及相关专业法律、法规和制度,掌握审计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审计政策理论水平。
2.具备指导审计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3.参加全国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达到全国合格标准或自治区当年合格标准。
(三)实践能力(经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审计组长或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自治区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或地州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1项以上。
3.担任地州市以上党委、人民政府、部门或行业单位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组长或主审1次以上;担任上级审计机关或县市区级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组长或主审2次以上。
4.主持或主要承担审计调研、科研课题1项以上(排名前3名),提出具有价值的建议,撰写高质量的审计调查研究报告或学术论文。
5.具有讲授审计专业课程的经历。
(四)业绩成果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审计组长或主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1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参与审计的大中型审计(审计调查)项目,有2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计算机审计典型案例评选获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年度考核连续3年为优秀等次。荣获省级以上表彰的内部审计先进个人。
2.承担的审计(审计调查)项目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具有指导意义,有1项被审计署采用,或被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采用,或被上级审计机关采用,或有2项得到被审计单位的采纳,对完善内控机制,提升管理水平,实现发展目标产生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单位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或在承担的审计项目中发现1项大案要案线索,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立案并查处。
4.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审计项目,总结经验,创新审计方法,被省级、地市级或县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或有材料表明已被行业或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的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起草统一组织审计(审计调查)项目审计综合报告(审计调查报告);起草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审计机关、部门或行业单位提交的重大问题审计专题报告;起草向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有关干部监督管理部门、部门或行业单位提交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综合报告。
7.参与单位经济管理,在预算管理、资金管理、成本控制、资产经营、资本运作、内控建设等方面提出的审计意见建议有2项被单位决策层采纳,取得显著成效。
(五)著作论文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公开出版审计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本人独立撰写1万字以上)。
2.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每篇不少于2000字。符合条件的论文包括:
(1)在国内公开发行的期刊、报纸上发表的审计专业论文。
(2)在内部期刊、报纸上发表的审计专业论文。
(3)在自治区级以上论文评选中获奖的审计专业论文。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结合本职工作及专业特点撰写的审计工作研究性论文(不少于3000字)。
第九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7月5日自治区人社厅、审计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审计系列高级审计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3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