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2019年7月29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图书资料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建设一支政治立场坚定、业务素质过硬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从事图书资料专业文献采编、流通、参考咨询、文献信息开发与利用、图书馆学研究与辅导、技术开发与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在疆援助工作期间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南疆四地州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本地州制定的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评审;参加自治区职称评审,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四条 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落实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政治立场坚定,坚定坚决与“三股势力”“两面人”划清界限,斗争到底。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用人单位通过个人述职、考核测评、民意调查等方式全面考察专业技术人员的政治表现、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提出推荐意见。具有“访惠聚”驻村、南疆学前教育支教等专项工作经历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八条 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参加自治区文化系列职改办组织的专业水平测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60分)。
第九条 基层服务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根本方向,聚焦总目标,深入生活、扎根人民。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须在任职期内定期深入基层(县及县以下地区),特别是边远贫困地区开展宣传教育、专业培训、辅导、志愿服务等形式多样的文化服务工作,服务广大人民群众。每年基层服务时间须累计满2个月。
第十条 助理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3.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基本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本岗位的工作方法、技能,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具有完成一般性专业工作的能力。
(三)理论代表作
提交独立撰写的调研报告或学术论文1篇。
第十一条 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4年。
3.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4.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5年,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熟悉本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能够运用本专业的标准、规范开展工作;工作中能够提出优化流程、提高效率的合理化建议,能够解决实际问题。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了解文献布局、业务内容和工作流程等基本情况,能够独立开展业务工作,分析研究和解决常规业务问题,能够为决策提出参考性建议。
2.掌握读者构成和阅读需求,能够参与制订、修改文献采访条例和工作规程,独立处理文献采访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3.了解文献保护原理和技术方法,熟悉本馆馆藏体系,能够独立完成文献标引、书目数据编制等业务。
4.能够熟练利用检索工具开展参考咨询和信息服务;系统掌握图书馆宣传推广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编制一定水平的书目索引或专题文献。
5.掌握图书馆现代化技术原理和方法,承担缩微、音像、计算机、多媒体、数据库及应用软件相关的系统维护与管理等工作。
(三)业绩成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本单位组织的科研项目、重大服务项目或文献信息开发课题2项以上。
2.独立编写本专业岗位的业务制度、技术规章、工作细则并付诸实施。
3.提出业务建设的可行性建议2项以上,并被采纳应用。
4.县级科技成果三等奖(及相应奖项)以上获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5.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2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助理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第一作者)。
2.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第一作者),并独立撰写业务工作研究报告1篇以上。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反映本人学识和理论水平代表作品2篇以上。
第十二条 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7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6年。
4.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在图书情报、信息资料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能够对本岗位的业务建设提出有科学依据的见解,并做出突出成绩;能够指导初、中级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在本岗位中发挥专业骨干作用。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业务精通,能够独立处理业务问题;能够撰写有学术价值或有实践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解决业务疑难问题的综合能力。
2.熟悉文献出版动态和读者需求情况,能够全面统筹文献采访工作,对文献资源建设有较深研究,具有主持制定文献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的能力。
3.掌握文献布局、组织原理及方法,对文献保护原理和技术方法有较深研究和较高技能;具有指导和审定文献标引、书目数据工作的能力。
4.能够从事高难度参考咨询工作;具有较强的文献研究能力,能够独立编制、审校较高水平二、三次文献;能够主持策划重大读者服务项目。
5.对图书馆现代化理论与应用技术原理有专深的研究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术,熟练掌握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解决技术疑难问题,具有指导数字化、网络化等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业绩成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地(厅)级以上科研课题。
2.主要参与本专业开发、文献信息开发、重大服务项目2项以上,取得较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3.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有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4.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研究项目获得自治区(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3年以上年度考核优秀或业绩成果获得县及县以上表彰奖励3次以上。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1部(本人撰写5万字以上)。
2.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第一作者),其中在公开刊物发表不少于3篇。
3.县及县以下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本专业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公开刊物上发表不少于1篇,同时提交经单位主管部门认可的2篇业务工作研究报告。
第十三条 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满5年。
(二)学识水平和实践能力(经历)
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图书情报、信息资料研究有较深的造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的学术发展动态;能够指导本地区或本系统重大业务建设工作,指导、审定或编制业务建设规划,成效显著;能够主持完成高难度的科研课题或工作项目,指导中、高级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三)业绩成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参与(前三名)完成1项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或2项地(厅)级科研课题。
2.主持完成技术开发、文献信息开发、重大读者服务项目3项,取得显著效益,并经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认可。
3.主持或主要参与制定大、中型图书馆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有5项付诸实施,效果显著。
4.主编能为决策咨询服务的高水平三次文献2篇以上。
5.主持或作为骨干,参与的研究项目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自治区(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四)理论代表作
取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1部。
2.合作出版本专业学术著作2部(本人撰写10万字以上)。
3.独立撰写并在自治区(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公开发表5篇以上本专业论文,其中在核心刊物发表1篇以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23日自治区人社厅、文化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书资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社发〔2012〕18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