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技术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州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巴州事业单位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科学技术局
2025年7月2日
巴州事业单位实验技术系列高级专业技术
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培养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湛的高素质人才队伍,促进巴州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和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为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巴州事业单位从事实验研究、实验教学、社会服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巴州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可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按照此职称评审条件参加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
第四条 申报职称,必须具备以下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四)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第五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评审条件(试行)》(新人社发〔2022〕38号)和自治区继续教育中的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六条 任职以来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一)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间内不得申报。
(二)年度考核每出现1次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的延迟1年申报,每出现一次为不合格的延迟2年申报。
(三)对在申报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第七条 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博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实验师职称满5年。
3.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取得实验师职称满5年。
4.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
(二)学识水平
1.具有本专业领域较强的研究能力和较丰富的工作积累,熟练运用国内外先进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是本专业领域的学术骨干。
2.从事实验研究的人员,系统掌握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跟踪本专业岗位领域国内外实验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承担本单位或本区域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组织本专业领域的重要实验并解决关键实验技术问题。
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承担本单位或本区域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系统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讲授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良。
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实验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熟练掌握实验技术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及解决关键实验技术经历。
3.具有指导、培养中初级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中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并组织领导本专业领域的重大实验工作。
2.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进行技术指标的鉴定工作,或负责研制实验仪器设备。
3.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与维护,明确判断仪器设备故障,改进操作方法,解决关键性实验技术问题。
(四)业绩成果
取得中级职称后,独立完成3篇以上水平较高的实验技术报告,并具备下列分类条件中的两项:
1.实验研究类
(1)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承担了项目(课题)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论证及实施工作。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或在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和维护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案例1项以上。
(3)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实验研究相关的高水平论文1篇。
(4)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5)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地区级或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2.实验教学类
(1)作为实验教学人员系统担任1门以上实验课程的全部授课工作,教学效果优良。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职业技能大赛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
(3)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1部,并被学校实验授课使用;或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实验教学相关的高水平论文1篇。
(4)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已应用于相关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
(5)作为主要成员,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或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项。承担了项目(课题)相关的实验方案设计、论证及实施工作。
3.社会服务类
(1)作为社会服务类人员,在本专业领域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实验操作累计超过8个月;或承担对企业争议检测结论进行仲裁检验工作,提交1篇实验报告或结论报告;或对基层县市实验技术人员开展仪器设备、监测技术、标准方法的培训和技术指导8次以上;或为政府及其他客户提供2篇以上相关实验技术(装置)研究报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划、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被采纳1项。
(2)主持横向课题1项、作为前三成员参加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2项或地区科技计划项目5项以上;或引进国内外先进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自治区范围内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或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技术转让1项。
(3)作为主要贡献者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实验技术相关的高水平论文1篇。
(4)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已应用于相关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
(5)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地区级2项或自治区级(行业)标准以上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第八条 正高级实验师职称评审条件
(一)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满5年。
2.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0年,取得高级实验师职称满5年。
(二)学识水平
1.实验工作能力强,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研究工作积累深厚,学术造诣深,本专业领域活跃度和影响力强,掌握和运用国际领先的实验方法和实验技术,是专业领域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
2.从事实验研究的人员,具有全面系统的专业理论功底,学术造诣或技术实践能力强,全面掌握本专业领域实验进展现状和发展趋势,针对实验工作提出建设性构想,对实验技术、实验能力以及实验室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解决本专业领域的实验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问题。
从事实验教学的人员,承担本单位或本区域的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掌握实验室安全系统知识技能,识别和解决重要危险源。深入系统地掌握实验教学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主讲实验教学课程或实际指导实验,教学成果优秀。
从事社会服务的人员,系统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及仪器设备专业知识,熟悉本专业实验技术的国内外发展现状和趋势,精熟实验技术的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具有组织、指导大型实验技术工作经历及解决关键实验技术问题的能力。
3.负责本专业岗位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具有指导、培养副高级及以下实验技术人员的能力,指导开展实验与实践。
(三)实践能力(经历)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并组织实施过国家、自治区科研项目(课题)的重要实验工作。
2.对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能够进行技术改造,并解决了研发工作中出现的关键性技术问题。
3.实验过程中提出创新思路或创新方法,积极开展新技术、新方法的实践和应用。
(四)业绩成果
取得副高级职称后,独立或指导高、中级实验人员完成5篇以上水平较高的实验技术报告,并具备下列分类条件中的两项:
1.实验研究类
(1)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1项;或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2项。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或在大型实验仪器设备研制、改造和维护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案例1项。
(3)获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
(4)作为主编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实验研究相关的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
(5)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已应用于相关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
(6)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自治区级及(行业)以上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前6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2.实验教学类
(1)作为实验教学人员,系统担任2门实验课程的全部授课工作,且获得校级以上教学能手。
(2)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国家或自治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及运行管理工作,并取得显著业绩;或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学生参加创新创业大赛、学科专业竞赛、职业技能大赛获自治区级二等奖以上。
(3)获自治区教学成果奖或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
(4)作为主编,出版实验技术相关教材1部,并被学校实验授课使用;或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实验教学相关的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
(5)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已应用于相关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
(6)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或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2项。
3.社会服务类
(1)作为社会服务类人员,在本专业领域指导专业技术人员实验操作累计超过12个月;或承担对企业争议检测结论进行仲裁检验工作,提交2篇实验报告或结论报告;或对基层县市实验技术人员开展仪器设备、监测技术、标准方法的培训和技术指导15次以上,或为政府及其他客户提供3篇以上相关实验技术(装置)研究报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划、调研报告(咨询报告),被采纳1项以上。
(2)主持横向课题2项;或引进国内外先进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自治区范围内推广,并取得良好的效果;或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技术转让2项。
(3)获自治区(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1项。
(4)作为主编出版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译著1部;或以第一作者公开发表与实验技术相关的高水平论文2篇以上。
(5)作为主要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5项以上,且至少有1项已应用于相关仪器设备或实验装置。
(6)作为第一编制人撰写级自治区级(行业)以上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国家级技术标准1项,并颁布实施。
第九条 附 则
(一)凡冠有“以上”的,均包含本级(本数量)。
(二)本条件中的“主要成员”“主要发明人”“主要完成人”等是指在项目(课题、专利、标准)中排名前6的实验技术人员。
(三)学历资历方面: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四)业绩成果方面:
1.项目:国家级科研项目、国家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是指由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教育部等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项目;自治区级科研项目、自治区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教育厅下达的项目(课题是指自治区重大科技专项、自治区重点研发任务专项)。
2.科技奖励:自治区级科技奖、教学成果奖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教学成果奖;地、州、市科技奖项已取消,获得奖励证书的完成人在职称申报中仍适用。
3.专著、译著:指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本专业领域学术专著或译著。不包括文章汇编、资料手册、一般编译著作、作品集、普通教材、普通工具书。所有专著、译著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其中“ 主要贡献者”撰写字数应不少于4万字。
4.教材:指依据课程标准编制的、系统反映学科内容,并取得ISBN统一书号,公开出版发行的教学用书或指导书。不包括论文集、习题集等。所有教材的清样稿或出版证明等不能作为已公开出版发行的依据。其中“主要贡献者”撰写字数应不少于4万字。
5.专利:1项植物新品种权、动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视同1项国家发明专利;1项软件著作权视同1项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6.其他证明材料:科研项目以签订的合同书为准;所涉及的经济或社会效益应由第三方出具证明;所涉及的实验技术研究报告、实验室建设和管理规划、调研报告(咨询报告)需提供采纳证明(含领导批件)的原件或复印件;横向课题需提供单位财务证明、技术合同等相关材料;引进国内外先进精密仪器设备或实验技术,在自治区范围内推广,需提供实例方案;所涉及的评估(考核)等以主管部门考核为准;研发具有市场发展前景和应用价值的技术创新成果并成功实现转化和技术转让,以科技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第十条 本条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