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技工学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的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结合我州技工院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实际,现将新修订的《巴州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7月2日
巴州事业单位技工院校教师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
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自治区《支持南疆地区加强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十条措施》文件精神,按照《关于在南疆四地州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拓展人才发展空间,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根据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教育评价改革和职称制度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巴州技工院校、技工教育教研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教学管理研究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结合自身实际自愿参评,可自主申报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任职资格评审,也可申报“自治区通用”评审,同一年两者不可同时申报。离退休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三条 通过巴州“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南疆地区范围内有效,不作为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的申报依据。获得定向评价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需要申报更高一级自治区通用职称时,须先取得与其定向评价职称同一层级的自治区通用职称,聘任年限可累计计算。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定向评价、定向使用”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按照本条件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申报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思想政治
有理想信念。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弘扬和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渗透。
(二)师德师风
有道德情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具备良好的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任现职以来,学校年度师德师风考核近五年均为合格。
(三)履职尽责
有扎实学识。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熟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普通话水平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语文教师须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具备相应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能够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四)立德树人
有仁爱之心。关爱学生,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阵地作用,教育教学工作实绩突出,积极承担班主任等学生管理工作,遵循青少年成长特点和规律,主动开展家校共育,将思想政治工作融入教育教学全过程。任现职以来,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及以上。
第六条 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和自治区、兵团继续教育相关规定,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达到课时要求。
第七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八条 任现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或延迟申报:
1. 对在“定向评价 定向使用”评审各阶段查实的证书、学术、业绩、经历造假等弄虚作假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一经发现,取消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申报。
2. 有重大劳动纠纷、劳动安全等问题者,以及在企业工作期间中因不当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并定性为主要责任人的,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3. 受到党纪、政务、行政处分或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处罚)期内不得申报。
第三章 高级讲师
第九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讲师职称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并受聘讲师职称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受聘讲师职称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条 学识水平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了解本学科前沿动态;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教学手段,教学经验丰富,教书育人成绩突出。
第十一条 实践能力(经历)
1.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熟练担任过2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担任1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任现职以来,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2年,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骨干作用,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学改革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成绩。
4.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
5.文化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近5年内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锻炼累计不少于1个月,并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实践报告。
6.技术理论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近5年内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3个月以上,并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能够承担社会人员等群体的职业培训或评价工作。
(3)参与实训室(实训车间、实训基地)建设或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二条 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文化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技术理论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讲师、助理讲师、新入职教师的能力,能起到学科骨干的作用。
(2)在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班主任工作方面,有丰富经验。关心爱护学生,积极参与教研活动,带头进行教学改革。
(3)积极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地、市(厅)级以上课题研究1项并结题。
(4)参与地州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
(5)参与地州市级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6)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或获自治区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得地州市(厅)级以上奖励2项(前3名)。
(7)培养、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或获自治区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得地州市(厅)级以上奖励2项(前3名)。
(8)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以上,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9)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3篇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有学术价值的论文;或参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或参编正式教材1部(本人撰写内容占1/3篇幅或字数在3万字以上);或取得专利成果;取得一项及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或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或提交某一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经进行两次以上公开课评议为良好,并提交评议表;或经过地(州、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教案设计;或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县(市、区)级以上采用;或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教研文章。
(10)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科研1次,或获得市级教育教学、科研2次。
(11)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进行授课。
第四章 正高级讲师
第十三条 学历资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学历以上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高级讲师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受聘高级讲师满5年。
第十四条 学识水平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现状和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第十五条 实践能力(经历)
1.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5年及以上(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经历不少于10年),系统担任过2门及以上课程的讲授和全部教学工作。经学校评估,教学效果优良。
2.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1年或从事中层以上管理岗位3年以上,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3.在教学团队中发挥关键作用,掌握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指导教学改革、教学研究方面有创新,并取得显著成果。
4.在自治区能起到专业(学科)带头人作用,在指导和培养其他层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系统指导过2名以上中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1年以上,工作成效突出。
5.能够指导青年教师开展学生社团、第二课堂等活动,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具有解决生产实践中一定难度技术问题的能力,在技术革新方面有较大贡献。
6.文化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近5年内必须累计在行业、企业锻炼累计不少于1个月,并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企业实践报告。
7.技术理论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1)近5年内必须在行业、企业相关职业岗位实践累计3个月以上,并形成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实践报告。
(2)有主持本专业实训室、实训基地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或产学研项目的经历。
(3)能够承担高级工以上职业培训任务。
(4)具有相关职业(工种)技师及以上技能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
文化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高,能起到学科带头人作用。
2.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科研课题或项目1项并结题,或主持地州市级课题研究或项目2项并结题,或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教学质量工程建设项目1项以上(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3.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自治区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以上表彰。
4.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地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一等奖2项。
5.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高水平专业论文(第一作者)4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1篇为教学研究论文;或取得一项及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或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或提交某一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经进行两次及以上公开课评议为良好,并提交评议表;或经过地(州、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教案设计;或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县(市、区)级及以上采用;或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教研文章。
6.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进行授课。
技术理论课教师还需具备下列条件中的6项:
1.具有丰富的教学实践和教学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并能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教学管理工作,教学质量高,能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2.培训技师的工作成绩突出,独立承担过技师及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鉴定指导工作,或负责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并得到推广使用,或自治区级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或精品课程负责人。
3.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或项目1项并结题,或主持地州市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项目2项并结题。
4.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奖励2项(第1名)。
5.培养、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奖励2项(第1名)。
6.带领培养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4期及以上,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获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附相关鉴定证明材料)。
7.参与自治区级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表彰,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表彰。
8.主持或为主承担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含自治区级)表彰,或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建设。
9.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地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一等奖2项。
10.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高水平专业教育教学研究论文、学术论文或思想政治教育论文3篇及以上,其中至少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主编所从事专业专著(含译著)并正式出版,或主编正式出版教材1部(本人撰写内容占1/2及以上篇幅或字数在5万字及以上);或参编正式出版教材2部(每部本人撰写内容占1/3及以上篇幅或字数在5万字及以上);或取得专利成果;取得一项及以上有重要价值的教学成果;或处理重要技术问题的专项报告;或具有在教学方法、手段的某一开发性项目的专项报告;或提交某一门课程完整、规范的教案,经进行两次及以上公开课评议为良好,并提交评议表;或经过地(州、市)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较高水平和价值的教案设计;或个人撰写的决策咨询类信息被县(市、区)级及以上采用;或撰写一篇有价值的教学心得、案例、教研文章。
11.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培训机构进行授课。
第五章 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十七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见习期满1年期并考核合格。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8年,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4.具备中等专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2年,并受聘一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5.获得高级技师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4年。
第十八条 学识水平
具有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精湛的操作技能;掌握本专业工作过程或技术流程,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第十九条 实践能力(经历)
1.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0年及以上,承担过预备技师(技师)的培养指导工作。
2.担任班主任工作2年或从事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3年及以上。
3.熟练担任生产实习、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教学经验丰富,教学质量高。
4.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一、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
5.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能够承担企业在职职工等群体的职业培训工作。
6.能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思想道德教育和职业指导,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7.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条 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288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4项):
1.主持完成实训设备的安装、调试或维修、保养等工作。
2.积极参与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或主持地、市(厅)级及以上课题研究3项并结题。
3.参与地州市级及以上精品课程或教学资源库建设,并获得表彰(团体项目本人排名限前3名)。
4.参与地州市级及以上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表彰。
5.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或获自治区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得地州市(厅)级及以上奖励2项(前3名)。
6.带领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2期及以上,或主持过企业研究课题,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
7.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省级教育教学、科研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2次。
8.从事生产实习教学研究或技术革新,任现职以来,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3篇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论文(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不低于2000字,在报纸上发表的论文不低于1500字)和能撰写有一定质量的教学理论总结,主持编写质量较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正在校内使用)或取得了某一技术革新成就(须有地州级及以上技术鉴定证书)。
9.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进行授课。
第六章 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二十一条 学历资历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博士后出站,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3.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5年,并受聘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满5年。
第二十二条 学识水平
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理论知识和工艺技术知识,具有较高理论研究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掌握本专业工艺技术发展动态和前沿水平,并能运用于自己的专业教学之中;掌握先进的教育理念和现代化教学手段,教学水平高超,教学业绩卓著,教学特色鲜明。
第二十三条 实践能力(经历)
1.教育教学一线工作15年及以上(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教育教学一线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独立承担过预备技师及以上毕业课题指导工作,熟练担任高级工及以上专业班生产实习、工艺理论课的教学工作。
2.担任班主任工作至少1年,或从事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3年及以上。
3.主持完成高级工及以上专业班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主持完成专业实训室建设;独立承担组织校级、地州级职业技能大赛。
4.具有较强的教学质量分析和培养指导高级、一、二、三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能力。
5.熟练掌握企业生产、服务流程,熟悉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协助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合作研发,指导过实训、顶岗实习、社会调查或毕业设计等教学工作。5年内在本专业对口企业岗位锻炼累计不少于半年,并完成专业岗位技能调研报告3篇。
6.善于将思想政治教育渗透于教学之中,主动配合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育人成绩显著。
7.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技师技能等级证书。
第二十四条 业绩成果
专职教师年平均课堂工作量不少于300课时,兼任校级管理工作的教师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4,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其他人员不少于专职教师的1/3,每年听课不少于16节。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6项(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教师具备下列条件中的5项):
1.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精湛的操作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教学质量高,能起到专业带头人的作用。
2.培训技师的工作成绩突出,独立承担过技师及以上层次毕业设计或鉴定指导工作;或负责组织适合高技能人才培养的专业开发和课程建设,并得到推广使用,或自治区级示范专业主要负责人或精品课程负责人。
3.主持承担自治区级及以上课题研究1项并结题,或参与企业新产品研发2项及以上,或申请专利1项。
4.本人或培养、指导的学生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成绩优异,获国家级奖励1项(前6名),或获省部级奖励1项(前3名),或获得地州市级及以上奖励2项(第1名)。
5.带领培养学生到企事业单位实习实训、社会实践4期及以上,或主持过企业攻关难题,为企业解决重大技术问题或管理问题,获省部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认可,并取得一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附相关鉴定证明材料)。
6.参与自治区级说课、微课、示范课、教案课件制作等比赛之一,并获得二等奖及以上表彰,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表彰。
7.主持或为主承担学校教学管理、教学改革、教学研究等工作,获得自治区级及以上表彰,或主持自治区级及以上实训基地建设。
8.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改革、教学研究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获自治区级教育教学、科研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获得地州市级教育教学、科研一等奖2项。
9.在公开出版的刊物发表3篇及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具有一定水平的教学论文,主持编写质量较高的生产实习课教材或一体化教材(已投入使用),编写实训项目指导书或取得了某一技术革新成就(须有地州市级及以上技术鉴定证书);或至少参编2部自治区级及以上统编教材(每部本人撰写内容占1/3及以上篇幅或字数在5万字及以上)。
10.积极在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技工院校进行授课。
第七章 答辩
第二十五条 申报高级讲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以上的申报人员必须参加答辩。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件》中实践能力、业绩成果等除有特殊规定或明确表述外,均指在教育教学方面所取得任教课程的工作业绩,其所获得优质课、表彰、奖励、课题等工作业绩名称以各层级职称评审条件中明确规定为准,最低层级为县(市、区)级。同一层级内容的业绩不重复使用。申报人员的各项工作业绩应经过单位推荐、核实、公示后上传或申报,否则,评委会不予采用。
第二十七条 凡提供的业绩获奖证书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不予采用。
第二十八条 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均含本级。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职称评审,由申报单位在核定的定向岗位职数范围内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评审,经申报单位研究,审核推荐后逐级申报。
第三十条 评审工作中其他未尽事宜或本《条件》未明确规定的业绩,应根据其规范程度,由评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条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